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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16日 08:5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5]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社保等宏观经济政策与就业促进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合,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稳定和扩大就业。在制定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规模需要;在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昌九一体化、吉泰走廊、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和公共投资项目时,健全与人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培训相衔接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促进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大对吸纳能力强的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完善承接产业转移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鼓励实体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和“税贷通”等模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入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扶持力度。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落实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简化稳岗补贴申请程序。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预防和化解失业风险。

二、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健全基层就业保障和激励机制,统筹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对录用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见习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是创业创新的生力军,在促进其多渠道就业的同时,综合运用财税、创业融资以及各项补贴扶持政策和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创新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六)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认定程序,切实做好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分类帮扶和动态管理服务。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承担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规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办法,形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

(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推动产业转移承接、集聚和转型升级,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引导、劳务对接和跟踪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地区之间有序流动。以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契机,完善城乡流通网络,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挖掘农业就业潜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八)促进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落实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完善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度。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训率,及时调整设置职业教育培训有关专业,使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指导承训机构开展退役士兵就业推荐会,配合就业主管部门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扶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0号),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对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均等化建设,统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基层平台作用,完善服务功能。

(十)加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供需对接平台、宣传引导平台、维权救助平台功能,建成纵向到底和横向到边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无障碍传递, 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一体对接,推进就业信息化成果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各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专区发布相关信息,推动实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化就业创业培训改革和政府购买职业培训试点。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开展江西省“技兴赣鄱”专项行动,举办江西省“振兴杯”职业技能竞赛,打造省级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各类培训政策。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开展“我能出彩”技校专题活动,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符合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人力资源支撑。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型学院。重点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每人最多不超过1600元。

(十三)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失业保险缴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就业成本。

(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允许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发挥群众团体及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抓好与民生相关的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指标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细化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把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等作为政府政绩考核主要参考依据。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原则,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间促进就业政策功能定位,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密切关注经济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扩大“一网五点”监测范围,完善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就业监测信息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就业数据交换会审制度,完善就业信息共享机制。

(十九)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技术优势,以及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典型事迹,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就业观,营造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流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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